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6执1939号
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首钜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首钜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140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首钜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首钜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缴纳执行费2281元。申请执行人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6执1939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2年6月2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