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略阳县土产公司与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27民初450号
原告:略阳县土产公司,住所地略阳县,组织机构代码916107272227909171。
    法定代表人:邓永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兴州建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610727727350917F。
法定代表人:侯安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春,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永涛,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略阳县。
本院在审理略阳县土产公司与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略阳县土产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略阳县土产公司以第三人张永涛已履行执行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略阳县土产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略阳县土产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建略
    人民陪审员  徐忠明
    人民陪审员  任国权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玉环
书  记 员 梁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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