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7民初95号
原告:何某某,男,20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全,汉中市汉台区汉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侯安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华,陕西省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利军,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住勉县。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黄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原告何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陈 利 明
二0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寒 阳
书 记 员 张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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