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居家禄与略阳县乐素河镇人民政府,某某,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70号
原告:居家禄,男,汉族。
    被告: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安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华,陕西省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利军,男,汉族。
被告:略阳县乐素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丹,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居家禄与被告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黄利军、略阳县乐素河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居家禄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居家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居家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居家禄负担。(限裁定书送达后3日内缴纳)
 
 
 
 
审 判 员    党小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雷         
书 记 员    郭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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