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224民初732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鸡峰镇化垭村。
被告: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xxx,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街社区东环路兴洲建安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侯安鑫,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4日(身份证号6********)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第三人:康县教育局,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中街9号。
法定代表人:巩林,教育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康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对其处分权的自由行使,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