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2号
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唐公村。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至国、徐晓,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60号心意广场2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计1399元,保全费1140元,由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