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10民初17908号
原告: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藕花洲大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峥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心意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宏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变更后):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20000元;2.被告承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13日,原告(发包人)与被告(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临平污水总泵站—世纪大道消能井至星河南路污水主干管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交付被告施工。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施工完成后,案涉工程部分管道出现有凹凸变形现象。2017年1月,被告委托原告进行修复。被告承诺,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认可建设单位(原告)费用支出的结算方式,同意从其工程款中扣除。
后由原告出资找第三方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原、被告及第三签订合同,合同价款为96万元。2018年2月6日,原、被告及第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如下:1、原合同预算缺陷管段24节,实际施工增加了14节,缺陷管段总计为38节,已全部修复;2、原工程总价款为96万元,工程总价增加为152万元;3、工程款已分三次支付,已支付91.2万元;4、增加部分工程款按原合同条款进行支付。
上述修复费用共计152万元,现原告已支付第三方121.6万元。因原告已支付被告全部工程款,故无法从应支付被告的工程款中扣除,被告亦未向原告支付修复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支付了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经包括被告在内的各方确认,案涉修复费用为152万元。根据约定,修复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有权就修复费用进行扣除。本案中原告已支付被告全部工程款(未扣除),而被告又未向原告支付修复费用,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修复费用。虽然原告已支付第三方的修复费用为121.6万,但原告本就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全部修复费用,且原告主张152万也有利于减少诉累,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剩余的修复费用,仍由原告直接向第三方支付。保全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80元,减半收取9240元,由被告浙江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马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