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8305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胜,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顾高路3121号。
法定代表人:WANGLEI(王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曾于2022年5月24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3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 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莉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