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8305号
原告:***,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胜,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顾高路3121号。
法定代表人:WANGLEI(王蕾)。
原告***与被告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万 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莉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