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830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胜,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顾高路3121号。
法定代表人:WANGLEI(王蕾)。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里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叶莉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