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830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胜,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顾高路3121号。
法定代表人:WANGLEI(王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3830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4,5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莉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