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621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孙利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芳,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璇,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维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航瑞赛西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0730.56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1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西安雁塔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560363.46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曲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