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7558号
原告:山东省XX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XX城县南首。
法定代表人:杨书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士河,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孙利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宝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XX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1)陕0113民初37999号案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当事人同意,本院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3799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卢 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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