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武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6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孙利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军,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垚,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XX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XX城县南首。
法定代表人:杨书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士河,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XX城县长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亚正公司以长安公司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对于长安公司未能按期完成施工的原因和责任未予查明。长安公司另案起诉亚正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一案涉及亚正公司的付款义务履行情况,一审法院在本案中认定亚正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涉及另案的审理范围,可能影响另案的处理结果。为避免两案中对于相同或者关联事实、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产生矛盾,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与另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亚正公司预交的上诉费61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熠
审判员  臧振华
审判员  田勤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郑蓉
书记员  华罗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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