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陕西亚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蒲民初字第00677号
原告***,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翔村乡草地村五组。系蒲城县翔村乡淑爱粉煤灰粘土空心砖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5号。
原告****被告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及被告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份,***正公司第三项目部在蒲城县消防队施工,双方协商由我所经营砖厂向工地提供多孔砖和标砖,我共向***正公司第三项目部供应价值57836元的多孔砖和标砖。***正公司第三项目部于2009年10月11日支付砖款20000元,11月11日付砖款20000元,后***正公司第三项目部从蒲城搬走,我到西安找到***正公司,2010年2月10日***正公司支付砖款10000元,下剩7836元至今未付,现要求***正公司立即清偿下剩砖款78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2008年11月16日***正公司第三项目部所写004、005、006号收料单三张及2008年12月19日***正公司第三项目部的收条一张,证明***正公司收到原告***送到的多孔砖和标砖的数量及欠款的事实。
***正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提供的2008年11月16日***正公司第三项目部的三张收料单及2008年12月19日***正公司第三项目部的收条,客观真实,能证明***正公司收到原告***提供的多孔砖及标砖的数额及价值,予以认定,可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结合本院已认定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2008年11月16日,原告***向***正公司第三项目部供应多孔砖5000块,价值1850元;2008年12月19日原告***向***正公司第三项目部供应标砖60500块,价值10587元,多孔砖122700块,价值45399元,以上共计57836元。***正公司第三项目部于2009年10月11日清偿20000元,11月11日清偿20000元。2010年2月10日经原告***找***正公司催要,***正公司清偿10000元,下剩7836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正公司第三项目部基于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因亚正公司第三项目部是亚正公司内部机构,故有关法律责任应由亚正公司承担,***正公司依法应清偿下剩砖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砖款78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陕西亚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