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司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3民初70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它金融理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同时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9303.4元及利息,未受偿169303.4元及利息。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1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 骞
审 判 员 吴 江
审 判 员 张 哲
二0一九年十一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张 变 红
打印:相丽华 校对:张变红 2019 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