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15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滋立
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武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执1541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工商、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案款本金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人民币。申请人未受偿150000元人民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15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宇润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张奕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