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某某某某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注册号 XXXXXXXXXXX1325。
经营者徐剑鹏。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5110。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的西安市未央区某某某某材经销部与陕西某某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某某某某经销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民终85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09940.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78349.9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其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后,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张占宏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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