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执2052号
申请执行人:***东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浙东经济开发区茂盛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一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东,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号正信财富中心*座****室。
法定代表人:司武。
申请执行人***东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1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边雅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东光电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509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5月9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银行帐户只有1个且已被其它法院冻结,本院无法作超额冻结,存款余额为0元,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截至2018年8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司武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陕西华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铭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王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