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9142)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799号
原告:陕西中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玲。
委托代理人:文鑫,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瑭玉佩,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金泰旭
原告陕西中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中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琦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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