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执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红,男。
被执行人: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路水岸东方四号楼东单元16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金泰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泰旭,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泰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5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泰旭协商和解,因协商和解需较长时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执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宏革
审 判 员 栾小君
审 判 员 王亚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毅
书 记 员 卢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