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24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西路彩电北十字凯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礼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市政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住礼泉县干休所南楼中单元四楼西户,系礼泉县住建局副局长。
本院在执行咸阳某某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礼泉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9)陕0424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礼泉县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1626940.97元、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4354元及执行费2628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礼泉县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迄今未予履行。该案经多次我院协调执行,双方当事人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4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礼泉县人民政府未按协议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我院多次与被执行人礼泉县政府沟通,县政府正在协商解决此事,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未查询到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明确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424执3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志强
审判员 梁小强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