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

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与西安博朗置业有限公司,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财保104号
申请人: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冯高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博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博朗置业有限公司、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博朗置业有限公司、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227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雨薇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农业银行咸阳市渭阳西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5427),农业银行咸阳人民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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