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

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与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博朗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954号之一
申请人: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66320438F。
法定代表人:冯高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博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78614743C。
法定代表人:杨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G1Y51C。
法定代表人:杨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04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博朗置业有限公司、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3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足额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亦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