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

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与西安博朗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5827号
申请人: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凯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400766320438F。
法定代表人: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博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9号航天新都小区B座1单元1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04678***474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博朗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申请人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博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以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保额1670000元的担保函和180000元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阳锦绣园林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博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