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通力陕西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通力陕西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选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民终1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通力陕西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通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选民,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交通力陕西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选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交通力陕西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选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原审判决以下事实不清:1、涉案承揽合同是否变更;2、*选民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交通力陕西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工程质量技术资料;3、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4、涉案工程是否结算;5、涉案工程是按固定单价结算,还是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二、原审未查明案件事实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交通力陕西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102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但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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