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毛高速LH2标项目部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安汉民初字第02120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5月28日,汉滨区人,住本区大竹园镇,农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咸阳市沣西镇安谷村。
被告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毛高速LH2标项目部。
地址:汉滨区大竹园镇七堰社区。
原告***与被告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毛高速LH2标项目部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承
审判员崔周
代理审判员黄福建

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