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蓝民初字第00514号
原告***,女,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陕西蓝田人,农民。
被告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商高速绿化第40合同段项目部,住所地:蓝田县普化镇景靳村。
负责人***。
被告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泾阳县云阳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肖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商高速绿化第40合同段项目部、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商高速绿化第40合同段项目部、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