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执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原伊金霍洛旗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8461159356R。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伊金霍洛旗林业局职员。
被执行人: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06。
法定代表人:肖团,该公司总经理。
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与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11日作出***(2017)第06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因本案的执行标的未达到3000万元,且被执行人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位于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本院已作出(2019)陕04执387号裁定书;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11日作出***(2017)第0611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4执387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