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2212号 原告:***优彩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优彩钢有限公司与***、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原告***优彩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彩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计351.5元,由原告***优彩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贾 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