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2212号
原告:***优彩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优彩钢有限公司与***、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原告***优彩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彩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计351.5元,由原告***优彩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贾 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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