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23执1303号
伊金***林业和草原局、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伊金***林业和草原局与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字(2017)第0611号裁决书,由被执行人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伊金***林业和草原局50401.14元,执行费65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咸阳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