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4607号之一
原告:西宁城东吉宁五金建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吉盛小商品批发市场A1期负1楼32号。
经营者:许云山,系经销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杰,男,汉族,1975年9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系经销部员工,许云山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靖,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靖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米庆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佑,男,汉族,1971年7月30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
原告西宁城东吉宁五金建材经销部诉被告陕西靖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西宁城东吉宁五金建材经销部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靖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512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12月15日,原告西宁城东吉宁五金建材经销部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靖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原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樊亚男
书记员 毛洪梅
附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