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973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英,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靖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米庆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胜,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美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郭占东,具体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如才,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业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奇伟,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文浩,男,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蜂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杰,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张洋洋,男,汉族,1991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苏健,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胜,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靖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美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蜂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洋洋、苏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靖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美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蜂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洋洋、苏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2034元。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