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丫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丫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姬俊辉,某某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终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丫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大秦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7696955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8年09月08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俊辉,男,汉族,1941年07月05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丫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姬俊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公司厂地转让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陕西东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和陕西丫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但是该协议的实质内容系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案应根据涉案协议的性质确定本案的案由。发回重审时,应根据《公司厂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审查原被告是否已经全面履行协议内容。被告丫丫园艺公司不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是否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丫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2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