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4民初5269号
原告:咸阳市渭城区***道办事处陵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小亭,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慧,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强,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丫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咸阳市渭城区***道办事处陵照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丫丫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阳市渭城区***道办事处陵照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2514元,由咸阳市渭城区***道办事处陵照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梁 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耿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