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2641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河县郑路镇前进西村。
法定代表人:乔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卞春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