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保3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执行人: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曹家村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1日作出(2019)鲁0126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商河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00元。(账号:86×××0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元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延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