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162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郑路镇。
法定代表人:乔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2)鲁0126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划拨**银行存款6685.15元,划拨***银行存款1056.2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8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7741.37元,余款尚未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程序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进锋
审判员 陈霜梅
审判员 张吉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