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810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淄博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曾用名淄博新城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09号火炬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成。
被告: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前进西村。
法定代表人:乔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克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正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