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26执保799号
申请人: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前进西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河县玉皇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申请人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玉皇庙镇人民政府名下的银行存款2719228.9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2023年7月6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玉皇庙镇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玉皇庙支行的存款(账户:1515********)2719228.93元(账户现有金额63994.96),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