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河县白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26执保769号 申请人: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前进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74658961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河县白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白桥镇常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26004211729A。 法定代表人:***,镇长。 申请人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河县白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白桥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20372839.7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白桥镇人民政府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的存款20372839.73元(账户现有金额7086482.43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白桥镇人民政府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商河支行的存款20372839.73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