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86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敬,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东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梦,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云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振兴东路五福巷1号。
法定代表人:郑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倩,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乐陵市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云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标的与(2022)鲁1481民初884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情形,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两案合并审理。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两案宜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鲁1481民初88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 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秀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