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3986号之三
原告: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前进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云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振兴东路五福巷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云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庞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