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953号
申请人: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前进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振兴东路五福巷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利民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乐陵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6120070092********的银行存款5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德州乐陵支行的存款(账户:16120070192********)5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