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盛源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朔州盛源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31民初42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朔州盛源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2MA0JRHPG8F。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 被告:***,男,199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朔州盛源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诉求款项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