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31民初42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朔州盛源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2MA0JRHPG8F。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
被告:***,男,199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朔州盛源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诉求款项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