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团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山阴县分公司、朔州团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621民初488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原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山阴县分公司职工,住山阴县。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山阴县分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府南路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应县人,公司副总经理,住朔州市朔城区振华西街华西苑小区3栋1**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团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府西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山阴县分公司、朔州团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