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621民初488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原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山阴县分公司职工,住山阴县。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山阴县分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府南路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应县人,公司副总经理,住朔州市朔城区振华西街华西苑小区3栋1**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团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府西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山阴县分公司、朔州团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