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卓研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宏晨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财保685号 申请人:潍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北五里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C0EAB5Y。 法定代表人:陈彬,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州市宏晨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7814495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州市宏晨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宏晨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潍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