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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柯立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鸿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玉兰,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山西**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8民终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72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