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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柯立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7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鸿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玉兰,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山西**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500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6年10月25日起付至款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8191元;案件受理费910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起6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财产信息,依法于2019年1月22日、1月29日、2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及财付通账户。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4、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通过不动产信息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尚晓东
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
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