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柯立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925民初276号原告:山西**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17号2幢5层。法定代表人:陈鸿滨,职务:董事长。被告: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化北屯乡陈家半沟村。法定代表人:赵光荣,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山西**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西**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郭振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李瑞花